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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替代方法可能是其他非竞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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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1-16 18:34:5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从形式上看,法律并未对单个供应商(SP)的采购数量做出任何限制:理论上,您可以通过在《条例》中规定以这种方式进行所有采购。然而,应该考虑一些细微差别: 通过欧洲议会进行大多数采购可能会引起监管机构的质疑,因为这违背了公开竞争和有效利用资金的原则。 FAS 可能要求减少从 EP 的采购份额并修改采购条例。可以在法庭上质疑这样的命令,但结果是不可预测的。

如果您的组织从事受监管的活动,则在计算关税时可能不会考虑欧 爱沙尼亚电话数据 洲议会的采购成本。 因此,我建议,与44-FZ类似,从EP的采购份额不要超过总量的20%,并在采购条例中纳入使用单一供应商情况的理由。 从单一供应商采购性采购方法,您可以自行将其添加到法规中。 其他采购方式 除了所描述的五种主要采购方法外,223-FZ 还允许使用“其他”方法,即客户可以将法律未直接描述的任何采购方法纳入法规中。

《条例》中并没有引入额外的竞争性方法,因此通常将非竞争性方法称为“其他”。 这些方法是什么以及为什么需要它们? 非竞争性采购方法避免了竞争性方法固有的局限性: 不要求强制安置在 UIS 中; 不需要竞争; 不需要注明“或同等内容”; 允许您购买特定商标; 签订合同的期限最多为 20 天;未规定“不早于 10 天”的下限 - 即您可以在 1 天内进行购买; 客户可以根据需要制定任何非竞争程序的规定; 中小企业可以采取一切非竞争性的方式; 使用其他采购方式不会引起监管机构的投诉(与从供应商处大量采购不同)。

客户使用的其他采购方法通常会在其程序中重复法律中描述的 4 种竞争方法中的任何一种,例如: 减持——持有方案与拍卖相同。 公开提交提案 - 程序与征求提案相同。 询问价格 - 程序与询问报价相同。 但由于这些方法的名称并未出现在法律中,因此可以将其归类为“其他”,并作为非竞争性方法纳入《条例》中。这避免了对竞争性采购方式的限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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